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强化学校管理职责,规范教育惩戒行为,保障学生合法权益,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,提升学校育人质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》及教育部《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(试行)》等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我校教育实际,特制定本规则。
第二条
所谓“教育惩戒”,不是惩罚,更不是体罚,而是教育过程中的必要一环。它的核心,是帮助学生认清问题、改正错误、学会负责。学校和老师有权、也有责任在学生出现不当行为时,进行必要的提醒、引导和约束,目的是把人扶起来,而不是把人打倒。
第三条
教育惩戒必须建立在尊重学生、理解成长规律的基础上,坚持“教育为主,管理为辅;疏堵结合,疏导为先”的原则,做到有章可循、有情可讲、有度可守。
第二章 惩戒适用范围
第四条
学生在校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,学校或教师可视情节实施相应教育惩戒措施:
无正当理由迟到、旷课、擅自离校;
上课讲话、打断教学、违反课堂纪律;
顶撞老师、攻击同学、言语过激;
涉嫌打架、霸凌、恶意起哄、煽动群体事件;
携带违禁物品入校(如打火机、刀具、烟酒等);
损坏公物、涂鸦乱写、破坏校园环境;
抄作业、考试作弊、作业敷衍敷衍了事;
利用手机浏览或传播不良信息、拍摄教师或同学隐私内容;
经多次提醒仍不整改的其他违反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。
第五条
对待学生的错误,不能“睁一只眼闭一只眼”,也不能“动辄得咎”。学校倡导“日清日结”,问题不过夜,原则不过软,具体不过火。谁发现问题谁负责,谁是主责教师谁先处置。处理到什么程度,由班级、年级、德育层层研判。
第三章 惩戒的类型与使用方式
第六条
教育惩戒大致分为三个层级:一般性提醒、较重处理、学校层级干预,根据学生的违纪事实、影响程度和改错态度,综合研判决定。
适用于轻微违规、首次违纪、未造成明显影响的情形。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:
课后谈话提醒,记录学生表现;
点名批评,或在班级内提出警示;
要求写书面检讨或作出承诺;
教室内短时间站立反省(不超过一节课);
暂时收缴违规物品(如手机、打火机),登记后交家长认领;
适量安排班级服务性劳动,如打扫卫生、整理物资等;
违纪行为在家校沟通平台通报一次。
该类惩戒应本着“即刻提醒、就事论事、不上升标签”的态度,当天处理,当天清账,记录纳入班主任日常行为跟踪手册。